貸款有足額擔保 銀行不得要求有保人
由於過去民眾買到問題屋或問題車的糾紛層出不窮,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行政院消保會針對購屋及購車的買賣契約進行修訂。並於28日通過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,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」,未來民眾若是買到問題車或問題屋,可先要求銀行停止撥款,避免辛苦積蓄付諸東流,全案將待金管會公告後實施。
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增加「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」一項,民眾若發現自己買到的房屋或車輛有瑕疵,可要求銀行撤銷或解除撥款,避免錢繼續流到奸商的口袋。
消保官黃建隆表示,應記載事項屬法規命令,具有強制性,一般民眾購屋時,通常要過一段時間才會發現房屋有瑕疵,未來若實施,消費者一旦買到海砂屋、輻射屋,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凶宅,都可以要求銀行止付撥款,對消費者形同多一層保障。
除了針對購車購屋的民眾外,在不記載事項部分也增列第11點,即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時,如已取得足額擔保,不得再要求債務人需有連帶保證人。
黃建隆指出,一般借款要求要有保證人的情況屢見不鮮,民眾對於擔任保人也都聞之卻步,因此若金融機構已經取得足夠擔保,除非債務人授信不足,如缺乏穩定經濟來源等,否則不得要求要有保證人。
若債務人因授信不足需要有一般保證人,銀行也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。消保會解釋,先訴抗辯權是一種權利,意即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前,保證人有拒絕清償的權利,對保證人來說,也是一大保障。這些強化買方及保證人的規定,經金管會公告後就可正式實施。
轉貼卡優新聞網 2010/10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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