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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卡新制最快10月底上路,持卡人權益將更受保障。金管會昨(22)日公告施行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草案,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,擬訂草案已由行政院消保會審查通過,於27日公告施行,而22項新規定中,除了其中2項給予9個月調整期間,其餘規範將在10月27日上路。

 邱淑貞表示,這次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中,有12點應記載事項及10點不得記載事項的更新,其中的重要變革是「循環信用利息以未繳餘額計付」,取代舊制「全額計付循環利息」的規定,可讓持卡人享有「多繳少付」、「全繳免付」的權益。

 上海商銀消金部經理黃昭熹認為,新制上路後,可讓短期資金周轉的持卡人享有較多省息的空間。

 黃昭熹計算,假設小王在5/30刷卡5萬元(商店入帳日是6/2),小王於6/24繳款日只繳付1萬元,因此7/6結帳時,同樣以15%的循環利率計算,舊制「全額計付」利息是666元,而新制「依未繳餘額計付」的利息是575元,新制可省息99元。

 另外則是「舊帳款不得適用新利率」,也就是小王原本消費帳款所適用的循環利率,日後若因小王信用不好而調升利率,發卡機構仍應沿用舊帳款時期的利率,讓持卡人享有保障。

 而上述2點計息改變的規定,鑑於銀行系統調整、測試等複雜度高,因此,金管會給予9個月的調整期,也就是在2011年4月份施行,其餘規範則於今年10月27日上路。

 此外,持卡人在海外購物時,刷卡手續費率動輒逾2%的時代也將告終,依新制(應記載事項第6點)規定,持卡人於國外刷卡消費時,發卡機構應列載結匯所涉及國外交易服務費,若要收取國外交易服務費,除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的費用(1%)之外,每筆按消費金額不得逾0.5%,也就是海外刷卡手續費率,銀行最多只能收取1.5%。

 再依「應記載事項第11點」的新規定,持卡人的舉債情形(如欠繳卡費)、或經濟來源(如失業影響收入)有所變動時,發卡機構必須先洽詢持卡人,了解持卡人的狀況後,才可採取降低信用額度、調整循環信用利率等措施。此舉告別舊制採取「雙方約定」的模式,讓客戶被動地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打勾選擇告知方式。

2010-07-23 01:14

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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